长江船舶污染防治信用分级分类监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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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月28日,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《安徽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,该条例将于10月1日起实施。
据省交通运输厅相关负责人介绍,2020年以来,安徽省先后开展了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、专项攻坚行动,推进船舶污染防治环保设施建设。目前全面完成船舶污染物港口接收设施建设任务。全省码头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已全部覆盖,并与城市公共转运、处置设施实现有效衔接。完成400总吨以下运输船舶生活污水防污改造,全部安装收集装置。长江干线码头岸电设施已全部覆盖,长江经济带1200总吨以上的船舶受电设施将于今年全部完成。
与此同时,安徽省强化战略合作,推进长三角区域船舶污染防治区域协作。建立长三角区域信息互通、监管互动、资源共享的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协同治理机制,全面提升区域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能力。
船舶污染防治是一项系统工程,《条例》对船舶的污染物的接收作了规定,明确内河船舶生活垃圾、靠港作业的内河船舶生活污水接收应当免费。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船舶污染物的接收、转运和处置设施,开展能力评估,动态调整完善设施。明确建立健全长江船舶污染防治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机制。(记者 徐越蔷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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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1-09-18